《山西省文物建筑構件保護辦法》日前經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
《山西省文物建筑構件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國內首次就文物建筑構件保護進行立法?!掇k法》要求,山西省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文物建筑構件的保護工作,負責協(xié)調解決文物建筑構件保護的重大問題。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建筑名單,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文物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會同文物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建立文物建筑構件檔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文物建筑構件的認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辦法》規(guī)定,文物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以及保管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所有、使用或者保管的文物建筑構件安全、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賣、倒賣文物建筑構件。文物保護修繕工程應當盡可能使用原文物建筑構件。經批準的文物保護修繕工程,拆除或者更換文物建筑構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建立記錄檔案,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文物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采取措施,妥善保管拆除或者替換的文物建筑構件。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文物保護管理機構代為保管。
《辦法》強調,國有文物建筑構件不得轉讓或者抵押。非國有文物建筑構件不得轉讓或者抵押給境外人員。轉讓或者抵押集體所有文物建筑構件的,應當依法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文物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文物建筑構件轉讓或者抵押。(駐山西記者楊淵 通訊員鄒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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