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戴 迅 胡 適)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洪某、張某因盜取“他人”游戲賬號點券構成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和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22年2月,被告人洪某從被害單位衢州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離職。同年4月20日,洪某通過私用上述公司內部遠程操控軟件,對該公司一部電腦進行遠程操控,盜取該公司某知名游戲賬戶內506000點券(經(jīng)認定價格624元)。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洪某伙同被告人張某盜取該公司某知名游戲賬戶內17500286點券(經(jīng)認定價格24544元)。其中,第二起犯罪事實由洪某登錄該公司某知名游戲賬戶盜取點券,張某登錄自己及洪某的某知名游戲賬戶配合接收點券,盜取的點券由張某變賣,并支付洪某3000元。同年9月15日、16日,被告人洪某、張某分別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二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洪某、張某因對原工作單位心存不滿,為泄憤報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取公司財物,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綜合兩被告人歸案后的表現(xiàn),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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