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時間里,利用自己是某證券公司烏魯木齊某營業(yè)部業(yè)務主管的身份,郜某以支付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近3.8億元,用于炒作股票及期貨,最終因巨額虧損給被害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448萬余元。面對無力償還高額利息的現(xiàn)實,郜某無奈選擇了自首。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郜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萬元。
被告人郜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烏魯木齊市,系某證券公司烏魯木齊市一營業(yè)部機構業(yè)務主管。2015年11月24日,郜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6年10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向烏市中院提起公訴。
經烏市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郜某因炒股、炒期貨缺少資金,虛構其工作的證券公司有好的投資理財項目等事由,并以支付高息為誘餌,陸續(xù)向金某、龔某某等社會眾多不特定人員吸收大量資金共計379578060元。被告人郜某以其姐姐的名字設立股票賬號,又以其姐姐、妻子及其本人的名義開立了三個期貨交易賬號,所吸收部分資金用于炒股票、炒商品期貨和股指期貨,部分資金用于支付高息。
其間,因炒股虧損及期貨交易風險巨大、虧損嚴重,且需要支付高額利息,被告人郜某給被害人造成巨額虧損無法歸還。2015年11月24日,郜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案發(fā)后,郜某尚欠被害人邱某某等6人共計3457萬余元未歸還,其所操控的其姐姐名下的股票賬戶虧損共計28萬余元,其名下及其所操控的其姐姐、妻子名下的期貨賬戶虧損共計1808萬余元,支付李某等9人利息共計2333萬余元。
被告人郜某供述,從2009年開始,其在某證券公司烏魯木齊某營業(yè)廳上班。從2010年開始,其以幫他人做理財、大股東增持股票、年底沖業(yè)績等為借口,并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多人借錢,將借來的錢用于炒股和自己消費。在炒股賠了之后,其又以同樣的理由向多人借錢,用來支付前期的利息和投入股市。
面對曾經承諾的高額利息,早已沒有償還能力的郜某決定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繼續(xù)堅持炒股,夢想著“東山再起”。從2014年開始,基于前期炒股的虧損及償還利息的壓力,郜某又以有好的理財項目、打新股、做投資為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多人借款1500萬元;2015年,郜某又以相同的理由向多人借款4000萬元,上述1500萬元和4000萬元均用于投入期貨市場、支付利息及歸還前期的借款。
至案發(fā)當日,郜某已沒有能力給被害人還款,遂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烏市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郜某以支付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用于炒作股票及期貨,擾亂金融秩序,吸收被害人資金379578060元,給被害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4484740元,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郜某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在量刑時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近日,烏市中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郜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本案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或責令被告人郜某退賠,發(fā)還本案被害人。
(責任編輯:盧相?。?/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