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快捷的網約車、順風車,已成為許多人的出行選擇。不過,在乘坐網約車、順風車出行時,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日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對一起順風車出行交通事故賠償作出了判決:由肇事車主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2016年11月20日,劉女士乘坐崔先生的順風車,沿鄭州市中原西路,由西向北行駛至鄭煤集團附近時,與另一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坐在后排的乘客劉女士受傷。車主第一時間將劉女士送到醫(yī)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6000余元。
事故發(fā)生后,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事故雙方車主承擔同等責任。
受傷的劉女士要求,雙方車主對其進行賠償,但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劉女士將雙方車主崔先生、陳先生以及車輛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及順風車平臺滴滴公司訴至中原區(qū)人民法院。
庭審中,劉女士稱,此事故給自己身心帶來了極大的傷害,主張被告承擔自己花費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5萬余元,并為其日后的治療、療養(yǎng)承擔相應費用。
車主崔先生認為,劉女士部分請求不符合法律依據,費用過高,不同意賠付。事故另一方車主陳先生認為,其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責保險,在正常保險范圍內,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中原區(qū)法院認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滴滴順風車是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并非承運人,在本案中并無過錯,不承擔本案過錯賠償責任。
車主在保險公司太平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額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太平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劉女士予以賠償。事故車輛車主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太平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女士醫(yī)療費6877.4元,營養(yǎng)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誤工費2505.37元、護理費1252.68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1萬余元,駁回了劉女士的其他訴求。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肖強律師解釋,順風車屬于平等民事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小客車搭乘,屬于偶爾性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綠色出行方式,各個國家對順風車的管理多以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不納入公共運輸管制的范疇。
記者了解到,交通事故的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賠償按照先后順序依次為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侵權人。
據了解,交強險不分事故責任比例,在責任限額內賠付,有責全額,無責的交強險也要在無責限額內賠付。
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按照侵權責任的過錯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超過商業(yè)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侵權人按責承擔。
因此,此案法院判定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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